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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8月11日 星期一

從生活學民法[意思表示]

民法屬於一種任意法,基於私法自治的原則下,權利變動乃基於法律行為為中心;而法律行為的基礎,當然係出自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,所以簡單的說,當事人把自己內心的想法、期望發生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,表現於外部行為,則稱為意思表示。

意思表示瑕疵:
當事人內在的效果意思與外部的行為表示若表裡不一,那麼這時的意思表示就屬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。大致可分為三類:故意不一致、偶然不一致、不自由。

一、故意不一致
1.單獨虛偽意思表示:表意人故意言不由衷,所表示的意思在心中並不想真的履行其義務,所以表意人根本不想被其意思所拘束,然而這種情形下,意思表示並非絕對無效。
(民法§86: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,而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不因之無效。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,不在此限。)
舉例:
(1)小明拿了一罐洋芋片在手中吃,並與同學分享;但小胖同學吃小明的洋芋片卻毫不客氣的大吃特吃,一下子快把整罐洋芋片吃完;於是小明生氣的說:你這麼愛吃,那乾脆都給你吃就好了啊!這情形下,意思的相對人(小胖)能了解到,小明所為的意思表示為諷刺、憤怒,而非真的表示贈送,所以此時小明的意思表示,應為無效。
(2)小明的老師,不准班上的學生下課到合作社買零食吃;某一堂下課,小明偷偷去合作社買零食,拿了一包科學麵要結帳的時候,突然看到老師迎面而來,於是趕快放下手中的科學麵,然後改拿一隻自動鉛筆去結帳。小明心中並不想買自動鉛筆,但結帳的阿姨並不知道小明心中的意思,所以小明不能主張意思表示瑕疵,而跟結帳的阿姨解除交易契約。

2.通謀虛偽意思表示:雙方當事人都皆欠缺內心的效果意思,而且彼此都明白相互的意思並非真實的意思。通常是出自於詐騙第三人之不法目的,所以這個第三人得主張其無效。
(民法§87Ι: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無效。但不得已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。)
舉例:
小明積欠小花50元多日不還,而小明宣稱自己身上沒有半毛錢可以還給小花,於是跟小花協議,叫小花從小明的書包挑選一項喜愛的物品來抵債;然後在書包發現唯一值錢的東西以後,小明跟小華卻又異口同聲的講說,那是小華昨天託小明買的,因為不是小明的東西所以不能當做抵債。當然,小明跟小華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無效的。


二、偶然不一致
1.意思表示錯誤:表意人主觀上的認識與客觀上存在的事實並不一致,使得內心效果意思跟外部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,這種差異,乃是出自於偶然或者無意識,才是意思表示的錯誤;反之,如果是當事人故意造成這種錯誤,就變成上段的虛偽表示意思了。
(民法§88Ι: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將其意思撤銷之。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,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。)
舉例:
小明誤把紅筆當做藍筆買,乃是因為筆蓋錯置,使得小明誤認,則小明可以撤銷此交易契約;若出自自己看錯或者拿錯,則不得撤銷。

2.傳達錯誤:表意人的意思經由傳達人或傳達機關間接傳達給相對人時,因為傳達人或傳達機關的傳達不實,而發生錯誤,稱之為傳達錯誤。
(民法§89:意思表示,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時者,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。)
[p.s.] 上述兩項錯誤的意思表示,只要非出自於表意人的過失,都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,但不得超出除斥期間,換句話說,行使撤銷權從錯誤的意思表示發生,經過一年便會消滅。並且,行使撤銷權之時,表意人對於相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者第三人,應負賠償責任。(分別規定在民法§90、民法§91)


三、不自由
1.被詐欺的意思表示:表意人受到他人故意欺騙而陷於錯誤,並基於這種錯誤,進而做了不利於自己的意思表示。原則上表意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。但如果詐欺是第三人所為的話,要以意思表示相對人明知或可得知其事實為限,使得撤銷之。如果詐欺是相對人所為,而相對人已經將標的物移轉給善意第三人的話,則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,就要算你自己笨了。
(民法§92: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。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,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,始得撤銷之。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,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)
舉例:
(1)小明的媽媽被騙說天珠有神奇的效用,於是花了10萬買了一個天珠手環;後來得知自己被賣天珠的老闆騙,因為老闆是意思表示之相對人,且明知其事實,所以小明的媽媽得撤銷交易契約。
(2)小明的媽媽被金光黨騙說家裡鬧鬼、風水不好,我趕快便宜的以100萬元跟你買下市價1000萬,但是是凶宅的房子;小明的媽媽把房子賣給金光黨之後,過幾個月發現自己被騙了,但金光黨已經將房子轉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,那媽媽雖能主張撤銷,但也不能去跟善意第三人要回房子,只能跟金光黨要求損害賠償,前提是要找的到金光黨的人。

2.被脅迫的意思表示:他人以直接或間接方法對表意人預告危害,使得表意人心生畏懼,意識到如果不做某行為,將會對自己產生不利後果,基於這種心理壓力而不得已做了一個自己原先不願意的意思表示。同上段,被脅迫的意思表示無效。不過跟詐欺的意思表示相異的是,其撤銷是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。
[p.s.] 被詐欺或被脅迫之意思表示,除斥期間從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起算也是1年,但是如果意思表示後超過10年,不管如何,亦不得撤銷了。
舉例:
小明被8-12的店員拿刀威脅小明一定要買一杯思樂冰才可以離開,於是小明就買了一杯恐怖的思樂冰,當然,此交易契約可以撤銷。

16 留下回應:

glory :

謝謝你~我懂好多~剛好考試也有考到這邊^^
3Q!!!!!!!!!!

Unknown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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匿名 :
網誌管理員已經移除這則留言。
匿名 :
網誌管理員已經移除這則留言。
匿名 :

真感謝您 寫得這麼容易了解

匿名 :

謝謝囉獲益良多^^

匿名 :

很棒謝謝

匿名 :

太感謝了 一目瞭然 受益良多

匿名 :

自己看條文都霧颯颯,大大舉例秒懂,太感謝了!!

Unknown :

獲益良多!

匿名 :

寫的白話易懂.舉例也幫助很大! 3Q

TA LIN :

寫得真好

Sayunee :

分類解釋的好詳盡!!!太感謝您了!
不知道是否能請教"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"如果白話來說是什麼意思呢?
麻煩您了謝謝><

匿名 :

感謝~解釋這麼清楚>W<

Unknown :

小的受益良多QQ

匿名 :

謝謝!收穫滿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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