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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9月11日 星期四

兵變的前女友

今天在Email裡,看見了一個十分有趣的歷史新聞剪報...

這該說是造化弄人,還是台灣太小?怎麼會有這麼巧合的事情發生,好誇張。

要提親了才發現,岳母是兵變的前女友,這也太尷尬了吧!

(點圖放大)

岳母兵變

順便附上民法上,關於近親結婚的限制:

民法§983(結婚之實質要件:須非一定之親屬):

與左列親屬,不得結婚:

一、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。

二、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。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,輩份相同者,不在此限。

三、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,輩份不相同者。

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,於姻親關係消滅後,亦適用之。

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,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,在收養關係終止後,亦適用之。

法條法律文字的奧祕之處,就是全部都白話的中文字,組合成句、成文之後卻不知道它在講什麼;看完法條,還能真正徹底了解近親結婚的限制而不昏頭轉向的「一般民眾」,我想幾乎等於零吧,囧rz

不相信?那你能回答下面這題複選題的答案是什麼嗎?(請盡情參考上述法條)

1. 下列親屬間結婚,何者為法律所禁止?

(A)自己與已故姊姊的丈夫 (B)自己的女兒與表妹的兒子 (C)自己與曾為自己養父甲的女兒 (D)自已養子的女兒與自己的孫子 (E)自己與自己姊姊已離婚的丈夫 (F)自己的孫子與表妹的女兒 (G)自己的媽媽跟妻子的爸爸 (H)同父異母的兄妹 (I)自己與自己繼母的女兒 (J)自己與自己前妻的妹妹 (K)自己的弟弟與自己前妻的媽媽

其實,這題複選題,11個選項當中只有3個是答案,你答對了嗎?

ANS: (反白)↓

(B) 旁系血親六親等,依第一項第二款,不得結婚。

(C) 曾為因收養成立之旁系血親二親等,依第二項之規定,亦適用第一項第二款,不得結婚。

(H) 旁系血親二親等,依第一項第二款,不得結婚。

9 留下回應:

匿名 :

亂倫了

匿名 :

真有趣, 最近緯來日本台有一部織田裕二演的[你真愛開玩笑]就是完全一樣的劇情耶. 織田演的就是40歲娶他前女友的女兒. 只是以前女方被甩,跟此歷史新聞相反.

Mango :

TO 焦糖姊:
這是肥水不落外人田、母債女還啊!(誤很大

TO JOY:
真的嗎?果然日劇的題材都好吸引人啊,有時間我要來看看這部,感謝你的情報唷,呵呵!^_^

匿名 :

這也太~~神奇了吧^^"

Mango :

TO 紫色微笑:
世界之大,無奇不有...
哪一天搞不好,兵變的前女友是媳婦也說不定 @@

匿名 :

女兒:
"說!!有沒有跟我媽上床過??"
男生:
"............" (><)

Mango :

TO 小咪:
男生:@$@#)_**@_!)(*@!@)$(消音)

哈,我再回應下去好像會太A...╮( ̄▽ ̄")╭

匿名 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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