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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0月1日 星期三

侮辱v.s.誹謗

近年來,言論自由大行其道,但不當的言論涉及他人隱私或名譽者,不僅受道德上的非難,亦為法律所不允;所謂:「飯可以亂吃,話可不能亂說」,這句話在全面e化的現今社會,也許更應該提醒一些自以為能藏身於網路中的人們吧!

尤其使用網路的網友年齡層可是下降的非常快速,許多國小、國中生就很會用電腦上網哈啦了;但心智尚未成熟、法律知識亦不健全的狀況下,其實很容易就觸法(當然成人犯妨害名譽罪章的更多)。案例相信大家在新聞上也看過很多了,不過,侮辱跟誹謗有何不同?似乎不只民眾搞不清楚,記者也常張冠李戴。

【中時電子報.吳敏菁/彰化報導.更新日期:2008/09/30 04:35

逛部落格在訪客留言版出言不遜,涉及人身攻擊,小心吃上公然侮辱官司。劉小姐架設部落格網站,署名「路人乙」等,公然張貼髒話,網友圍剿,他還辯「路人真難當」,版主劉小姐決定伸張正義報警,警方透過發訊網址追查,昨天將一票嫌犯移送。

劉小姐在奇摩無名小站申請「我的網誌」部落格,張貼對男友和生活的點滴感想,去年十月一則評論前男友不怎麼樣文章,留言版被無名氏留下一連串無蝦米密碼「lux ezmue rypd……」。熟諳這套輸入法的人都知道,寫的是「被人騎」等粗鄙髒話。

今年五月,劉小姐的部落格留言版,又被「路人乙」留言「ㄎㄎ被那麼多人睡過了……」,引起路人丙、丁圍剿,路人乙繼續辯稱「沒指名道姓,路邊說句話也有事?」 警方追蹤發送網路位址,找到今年五月留言的「路人乙」王姓嫌疑人,原來正是版主的前男友。他說,劉女曾是他女友,交往是多年前的事,她也知「我結婚了」卻還刊登彼此交往情事,才氣不過留言。

(前段的髒話屬公然侮辱,後段的「被這麼多人睡過了」應屬誹謗)

先來看看刑法是怎麼規定的...

關於刑法第27章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:

§309(公然侮辱罪):

I 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§310(誹謗罪):

I 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抑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II 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抑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
如果要檢驗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該當構成要件,那必要的名詞解釋是少不了的。

關於公然侮辱罪之要件分析:

一、公然: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狀態。

《Ps.》(釋字145號解釋):「不特定人」,與人數多寡無關;「多數人」則與特定與否無關。

於是在BBS、個人網頁、部落格上,甚至是在討論區、開放的聊天室、留言板,所發表的言論,全都符合「公然」這個情狀要件。

二、侮辱:未指名具體事實,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。

《Ps.》從法條來看,侮辱人時,並不已被害人在場為要件;也就是說,你只要符合第一點所謂的「公然」即可,不用被你罵的人有現場聽到、看到,只要事後被告知,一樣可以告你公然侮辱。

簡單的來說,就是不具體的謾罵(如x你娘之類的國罵);而如果以「強暴」方式來侮辱人,如當眾脫人褲子、摑人耳光、吐人口水等,則要以§309第二項來加重處罰。

所以,如果在自己的部落格謾罵他人、散布裸照,有一天被害人發現了,就有可能告你公然侮辱;至於若有人想鑽法律漏洞,不指名道性,而是以影射方式來進行侮辱罪者,只要能讓人清楚明瞭他指的是誰,亦構成犯罪,切勿心存僥倖。

關於誹謗罪之要件分析:

一、意圖散布於眾:所以不以「公然」為必要。

二、指摘或傳述:不是自發性的「指摘」,而僅是「傳述」亦可能構成此罪。

《Ex.》 未經查證,就逕自四處轉貼對某人名譽有害的文章;且網路上的言論屬「文字」範疇,可是要依§310第二項來加重處罰的。

三、足以:表示他人名譽有貶損之「危險」即符合該要件,是否有真實損害,則非所問。

四、之事:則說明了指摘或傳述的內容,必須是具體或可得具體的事實。

《Ex.》某男在自己的部落格大肆宣揚前女友的特殊SM性癖好。

五、能證明誹謗之事為真實:在客觀上可以認定行為人所誹謗的事為真。

也就是說,只要有能證明真實的「可能性」即可,不用行為人獲得了什麼「明確的證據」為必要;但別忘了後段的但書規定,「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」,也就是說,如果你誹謗的事情只是被害人的個人私德、隱私的內容,無關公共利益,則就算你說的是正確的事實,亦構成犯罪。

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的比較:

  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
言論內容 抽象謾罵 具體事實
真實性 無所謂真實與否 可分辨真實與否
情狀 公然 無限制
行為 任何行為 言論、文字、圖像
相同點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

 

隨著網路的發達,民眾犯上述兩罪的案例一定會越來越多,主要有下列因素:

便利性:透過網路,發表言論非常簡單、方便

迅速性:而網路上電子訊息的傳播更是迅速,只要一經發表,幾乎馬上就能到達接收者的面前。

廣泛性: 網路四通八達,理論上你發表的東西可以傳到世界的任何角落。

廉價性:買下報紙頭版、半版要好幾十萬,到ptt八卦版po個文不用任何金錢,還能賺p幣。

互動性:網友的大量互動中,都留言電子資料;討論的機會變多,講錯話的機率也提高。

匿名性:很多人以為藏身於網路,匿名留言、發表言論就可以肆無忌憚的違法;其實要查是一定查的到的,只是要不要查、查多久的問題而已。

言論自由是憲法層級所保障的人民自由,但「不妨害他人的自由,為真自由」,希望大家除了抒發自己的情感以外,打嘴砲也要顧及他人的感受與權益;記住「心存善念、口說好話」,多為自己留點口德,社會也會更和諧、美好。

11 留下回應:

匿名 :

還好我一向與人為善 XD
吃官司是很麻煩的事情!!

Mango :

與人為善,跟我完全一樣耶!(握..
我還沒吃過官司,只偶而吃吃土司而已....@@

匿名 :

真是佩服他的勇氣..或許這是他的發洩管道吧~不過跟這種人做朋友~想法應該很快就扭曲了吧

Mango :

分手不出惡言,大家好來好去的...
如果還把之前在一起隱私的事情到處講,只顯得那人嘴砲、以及沒風度而已。

匿名 :

科科!!!
哇哈哈!
.....
啊對了!記得去我吳明看看噢!
言歸正傳...
你說的跟我們電腦老師好像噢!

匿名 :

我之前幫學弟處理過類似的事情
只是學弟的問題比較嚴重
(他被兩個人在網路上作人身攻擊)
只能說,除了要有基本的法律觀念之外
別以為網路有暱名的空間,就能為所欲為(嘆)

Mango :

To 佳宜:
我會去看的,對了,你們電腦老師是慧清老師,還是方老師?還是永銘老師?

To aribeth:
嗯,很多人都以為網路匿名可以躲得很好,其實大錯特錯...@@

匿名 :

是心智的問題



真是招誰惹誰了

='=

Mango :

若悠好像有很多委屈喔@@?

匿名 :

請問哦
如果同學沒有指名道姓的罵人
可是別人一看就知道是在罵我

這樣我可以告他嘛?

Unknown :

作者很棒
不僅透析了公然侮辱及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及差別
也告訴大家隨著資訊發達
網友常觸犯的法律的因素
避免大家觸法
很貼心的小整理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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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再潛水囉,快透出水面透透氣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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