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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0月8日 星期三

抓姦在床還是性交在床

抓姦,當然要在床。

否則罪證不明確,很難構成刑法上犯罪。

先來看個很常見例子:

某甲夫與乙妻結婚多年,感情和睦;某日,甲於工作交際應酬而結識一歡場女子丙(未婚),兩人一見鍾情、墜入愛河;於是,七年之養的甲夫便私下與丙女有常有親密行為之往來,且租了個套房給丙女住,也就是所謂的金屋藏嬌。

時日漸久,乙妻發現甲夫之行徑可疑,多次詢問甲夫都未得正面答覆,亦無證據顯示其偷腥;但憑藉著女人的第六感,乙妻還是不放心,請了徵信社(抓猴大隊)私下調查甲夫行蹤;如此一來,果然證實乙妻的懷疑,乙妻忿而隨同徵信業者,於某日甲丙溫存的時機,破門而入,抓姦在床!

一進門,甲夫與丙女果真正在從事「苟且之事」,惟因甲夫的特殊性癖好,甲、丙兩人正在進行的是肛交。

能構成刑法上的通姦罪嗎?

且來看看刑法怎麼規定的:

●刑法第十七章.妨害婚姻級家庭罪

【第239條.通姦罪】

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一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,亦同。

看到這裡,你也許會以會甲、丙兩人都成罪了,但其實不然!

這第239法條裡面,所講的構成要件「姦」,跟刑法上規定的「性交」有很大的範圍差異!

依最高法院所為17年刑事庭決議,「姦」指的是「以性器進入異性之性器或使之接合」,也就是最正常性行為的形態,是刑法規定的「性交」內,最狹義的一個動作。

來看看刑法定義的「性交」:

●刑法第一章.法例

【第10條第五項.概念定義】

稱性交者,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:

一、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或口腔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。

二、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。

於是,一般所謂的肛交、口交,甚至用其他器物(如按摩棒、小黃瓜等等)進入性器之動作,才能構成刑法上所定義之「性交」。

回到最上面,甲、乙、丙的案例中,顯然甲夫、丙女的肛交行為,雖屬於刑法上「性交」,但並不能構成所謂的「通姦」,自然不可能成立第239條的通姦罪。

於是這件事情告訴我們什麼?

無法構成通姦罪的可能狀況有:

1.外遇對象是同性。

2.純粹肛交、口交。

不過話又說了回來,不是刑法不構成犯罪就可以為所欲為;上述的案例還是能由民法的1052條第二項(離婚事由: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,訴請判決離婚;而再依民法第1056條,請求非財產的損害賠償的。

就如同幾年前喧騰一時的那位美國總統與露溫絲基的事件,就算行為不至於犯罪,但道德上、與社會不良觀感下所受的非難,更是給當事人的一大壓力與煎熬的來源。 (男性同胞們請自重)

於是...

抓姦在床,應該改成「XXX」在床?就由看倌自己解釋、體會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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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0月6日 星期一

從破窗理論談滿街垃圾

那天,一如往常地,我騎著車準備去補習。

我有個陰影,就是騎過停在路邊的車旁的時候,一定會稍微遠離、降慢速度,因為我總覺得會有個冒失鬼就正坐在車內,然後會好死不死的等我經過的時候開門,讓我魂飛魄散。

當然,會有陰影表示這樣的鳥事真的發生過,就像怕被蛇咬的人所懼怕的草繩一樣,那是一條在我每次上路都會一直出現的恐怖的草繩。

在我家這邊這種鄉下地方,「隨性的」路邊停車可謂是見怪不怪、自然合理,就算佔滿整個慢車道,也是天天上演的戲碼;這天當然也不例外,那台車停在離路口紅綠燈不遠的地方,大概是買飲料吧,就這樣率性的停在我正行駛的慢車道。

我遠遠的就看到了,當然往快車道擠去,而當時路口的號誌是紅燈,於是我降慢速度,即將從那台車的車門旁經駛過,而停在紅綠燈前。

非常的注意那台車的一舉一動,駕駛尚未下車,也許正是那條會亂開門的草繩,於是我還多預留了離車門半公尺的距離,以免無妄之災降臨,且有把握的心想,這樣的距離就算他冷不防的開門,我也絕對來得及反應、躲開。

就快到車子的時候,沒想到迎面而來的不是車門,是裝滿檳榔渣與怪異液體的塑膠杯子,從車窗裡飛出,朝我面門襲來!我緊急往左閃,雖閃過了塑膠杯,但向外噴灑的檳榔汁,還是有三兩滴成功的突襲了我的機車右側面板。

我趕著上課,絕不是因為車裡坐的是個兇神惡煞,所以我沒找他理論。 (嘴砲)

一路上,回想著剛剛的場景,若有所思。

驚見路上隨處可見的亂丟垃圾,原來我視而不見這些東西這麼久了?!

我的視而不見,也許可以從「破窗理論」略知一二:

破窗理論(Broken Windows Thesis):

學者:泰勒(Taylor)、海稜(Harrell)於1971年提出。

實驗:1969年美國舊金山的一項實驗,研究人員將一輛汽車停放在舊金山市的街道上,然後不去理會它,而這車子在第一個星期內,沒有遭到任何人的任何破壞;第二個星期開始,汽車的其中一個車窗意外的被棒球打破之後,不到四個小時之內,其餘三個車窗與前後擋風玻璃全破,接著車子被偷到只剩輪胎。

內涵:假如一個車窗遭到破壞而無人修理,則犯罪者(破壞人)會誤以為該物已經無人管理,且周遭環境的人們漠不關心,於是可以任加破壞,等於是犯罪前的一個測試動作,並且進一步的導致比「破窗」更嚴重的犯罪產生。也就是說,如果一個微小的犯罪不加以處理,而放任其發生、視為小事而不理會,就有如一種「暗示許可」,則變成重大犯罪的開端,也可稱為「犯罪升級」效應。

舉例:民眾看見車窗破了無人修補、滿地垃圾堆積無人清掃、流浪漢充斥街頭而無人聯繫警察、鬼祟陌生人進入社區亦無關緊要,這些現象久而久之對民眾產生不安全感、影響生活品質,更有可能導致青少年犯罪滋生。

啟示:對於社區輕微的偏差行為、犯罪行為,不得盲目不加以處理,居民應該互助合作、團結社區力量,以袪除這些社區病理,保持社區清新、無害的環境,能有效遏止犯罪發生。 (就如社區巡守隊之成立)

回到現實生活,你曾隨地丟垃圾、丟煙頭、吐痰、吐檳榔汁嗎?

一張衛生紙沒什麼?兩張呢?飲料一杯也不成問題,便當呢?慢慢的,不論大小,什麼都可以丟在路邊了!

當整個街道、社區都非常乾淨的時候,當你不小心遺落一張小紙屑都會被白眼的時候,也許你會感覺得到,亂丟垃圾是一個多麼沒品的舉動;我懶得從公德心、私人品德、環境保育去提倡教育這些人,因為大概也是對牛彈琴。

不過,社會上總有清流吧?

鄉愿少一點、正義之士多一點、執法嚴格一點,也許我們的環境會乾淨一點。

很多人已經像我一樣「視而不見」,雖然自己不亂丟垃圾,但已經對這樣的現象感到麻痺、事不關己;其實,這都是造就整個風氣與環境的重要因素與環節。

今天看到了這樣一個新聞:

《環教法》亂丟垃圾、菸蒂 罰錢還要上課

【聯合新聞網.更新日期:2008/10/06 07:20.記者朱淑娟台北報導】

總統、各部會首長及公務員、大公司的老闆都要上「環境教育」課了。同時,民眾如果違反環保法規,例如亂丟垃圾、亂丟菸蒂,除了要繳罰款,也需要像道安講習一樣去上環保課。

環保署最近完成「環境教育法」草案,未來包括總統、各部會首長及公務員、一定規模以上企業老闆,每年必須上四小時「環境教育」課程,建立環境優先理念。未依規定上課者,負責環境業務的主管將被處最高五萬元罰款。

另外依現行環保法規,民眾如因亂丟垃圾、菸蒂等行為被處罰,只有罰款規定。但環保署認為,民眾會違法表示對保護環境的理念不足,如果只罰款了事,無助於增進違法者的環保理念。

草案規定,未來只要違反包括空氣、水、廢棄物等環保法規者,除了要繳罰款,還要比照違反交通規則去聽道安講習一樣上環境法規課程。如果一年內第二次再犯,不但要上課,還要加重處分再繳罰款百分之五。

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說,過去政府推動的環境教育都是零散式、勸導式的,沒有強制規定、也沒有罰則,多年來推動效果不彰。環保署草擬的「環境教育法」最大特點就是有強制力、有罰則。

課程內容包羅萬象,可以聽演講、看環保電影、參加淨灘等,只要跟環保主題有關的都算。

環保署表示,「環境教育法」將送行政院核定後,再送立法院審核,環保署已列重點法案,如能在本會期通過,明年即可實施。

高雄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所長葉欣誠表示,環境教育法立意良好,但如何執行才是最大挑戰。草案既然訂了罰款規定,環保署就要認真執法,不要違法沒人管,連罰款都收不到,遑論上環保教育課。

前行政院永續會委員林聖崇質疑,政府訂了一堆理想性很高的法,包括環境基本法、海岸法,但通常法律訂完後就鎖在櫃子裏,「說一套、做一套」。

林聖崇表示,兩年前的永續會就已做出結論,要求總統、五院院長每年要上十小時的環境課,「但有嗎?」至今這個結論並未落實,也沒人追究。

林聖崇建議,環境教育法應該有追蹤考核機制,每年環境日時請總統公布國家的永續指標,讓全民檢視。

如果在明年真的如期實施,我看我要隨身攜帶相機出門,多多蒐證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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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0月2日 星期四

測試你有多少耐心

以下這個Flash game遊戲所進行的測驗,乃是針對你個人的耐心指數來進行;雖然只有短短的10個題目,但是要全破絕對不是這麼容易的事情(雖然我1次就全破了,但我不相信有人可以在1次之內過關,至於原因為何,待後文述);不過,好險這10道題目在每次遊戲重新開始以後,答案都是不會改變的,所以多試了幾次,累積失敗經驗,(總有一天)還是能破關的....挑戰你的耐心,看你是否能把這KUSO的遊戲征服。

為了維護作者創作「機車度」與「耐心考驗」的原汁原味,我強烈建議你們先自行玩過,等到忍無可忍、玩不下去,甚至想破口大罵的時候,再來看文章後面的攻略說明。

【Test Your Patience】


測試你的耐心Lose

(這個畫面你看了幾次了?有沒有一種很想罵人的衝動?)

攻略開始:

【Test1】

測試你的耐心L1

很簡單,不用我多說,就是數數看有幾個「T」;沒有其他辦法了,慢慢數,答案我就不說了;開始失去耐心了?你如果覺得這樣就很機車的話,那後面有幾關你可能會#@(*&@#)@)@)()(&!@#

【Test2】

測試你的耐心L2

這關著實讓我想了很久,「Pick the right one」,選一個正確的?什麼東西正確啊?後來想說這是個Kuso的遊戲,大概要從不一樣的角度切入;忽然靈機一動,「right one」該不會就只是「右邊的1」吧!?後來證實,還真的是咧...這邊大概會讓人失敗個好幾次了。

【Test3】

測試你的耐心L3b

在前一個畫面點入之後,會看到如上畫面,這應該是最簡單的一關了;閃避藍色區域(跑出flash外也沒關係),去點到左邊的黑色圓圈就可以過關了。

【Test4】

測試你的耐心L4

哪一個圈圈比較大?一看就知道左邊啊,不過我猜會有人故意反其道而行(聰明反被聰明誤)的選右邊...

【Test5】

測試你的耐心L5

幾根手指頭?相信這不會有人錯了吧...

【Test6】

測試你的耐心L6a 測試你的耐心L6b

這關有點給他白目了,叫你點擊綠色圈圈,結果一直跑讓你點不到;後來才說「Just kidding.....」是點燃你怒火的一關。

【Test7】

測試你的耐心L7

說實在的,熊熊看到這問題,我遲疑了一下,還真的仔細想了一下,才知道現在是第幾關...囧>

【Test8】

測試你的耐心L8

又是送分的一關,經我測試,選哪一個都可以過關,那就選紅色那個吧...(竊笑

【Test9】

測試你的耐心L9b

就跟電流急急棒一樣,只要小心一點,到達黑白格子陣地就可以過關了;不過要注意的是,如果你以為跟Test3一樣(跑出flash外也沒關係),那你可是大錯特錯的,滑鼠離開flash的視窗,視同碰到牆壁。

【Test10】

測試你的耐心L10a

這就是最後一關,「數數看有多少個火柴人走過....」。

我看到題目,就感覺到事態不妙,這最後一題應該就是暗藏的殺手鉗;於是我摒氣凝神,做好萬全的心理準備,抱持著什麼樣的題目來我都不怕的信心,點下Test10的begin...

測試你的耐心L10b

沒錯!我跟你一樣傻眼....

這樣怎麼可能算得出有幾個人?!莊笑偉嘛!

測試你的耐心L10c

至於我大言不慚的在本文第一段就說:「雖然我1次就全破了,但我不相信有人可以在1次之內過關」,當然就是這最後一題的緣故了;因為我覺得能看真的用肉眼精確看得出有多少火柴人流竄而過的,大概只有神能辦到!

那麼,我又是怎麼答對的呢?

看到最後那一幕那句「So,how many was it?」,真的超想揍flash的原作者的,語氣就是一副「我看你怎麼答對」的感覺....╭∩╮( ̄▽ ̄)╭∩╮

心想:「只能猜了」,但是要猜哪一個呢?

其實我不考慮數字,因為都很接近,9個答案中有8個是用來混淆你視聽的,所以看數字來猜是絕對猜不對的(以我這屎人的運氣而言);於是我開始考慮「位置」;因為作者也一定知道我們是要用猜的,所以,我開始推敲作者的心理,要把正確答案放在哪個位置,最不容易讓人選中?不假思索的,中間這個位置太顯眼了,一般人可能不敢相信竟敢把正確答案放在中間,要在完全沒有信心的狀態下,選擇中間位置的答案,會令人很沒有安全感

頓時間,我好像跟原作者取得共鳴,於是我很有把握的,就點了最中間的17!

測試你的耐心end

哈~

我開始不覺得原作者有這麼機車了,反倒有種英雄惜英雄的fu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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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0月1日 星期三

麥斯坦克(MathTank)

事實上,我把這款小遊戲取名為「MathTank」不是沒有道理的,非常適合對自己的數學心算能力很有自信的人來挑戰;否則,雖然說分數只要七八百分就可以上榜前10名,但可能要破300分並不是很容易...

遊戲的方式很簡單易懂,你控制著藍色的坦克車,在一個簡單的街道場景(整個遊戲也只有這一個場景)四處行駛,並打爆其他顏色、對你開火的坦克車;不過你如果以為這很簡單,那就大錯特錯了。

你的砲彈射擊出去以後,打到敵軍坦克車的瞬間,時間與畫面會暫停,並跳出一個數學算式讓你求出答案;答對了,你打出的這發砲彈才會有傷害火力;如果答錯了,你的火力就變成空包彈,等於是白費力氣,而且還必須等硬直(delay、延遲)時間過後,才能繼續擊發下一枚砲彈。 (當然答題時間是有限制的,也就是下圖的綠色條)

打到不同的敵軍坦克,會有不同類型的算式,整理如下:

小型紅坦克:1發砲彈可以摧毀,加減法算式求出?即可(?不一定是在等號的右邊...)

中型黃坦克:3發砲彈可以摧毀,等差數列or等比數列,求出數列後最後一個數字即可

大型綠坦克:5發砲彈可以摧毀,一元二次方程式,求出x兩解的相反數即可(很大的Bug)

mathtank1(小型紅坦克)mathtank2(中型黃坦克) mathtank5(大型綠坦克)

這邊有個很大的Bug不得不提醒你,否則你可能會死得很慘。在「大型綠坦克」的一元二次方程式中,輸入正確的x解會錯誤,你必須「正負顛倒」來輸入(說好聽一點是輸入x解的相反數);以上圖為例,x的兩解應當是-4 or 2,但是你卻必須輸入 4 or -2 flash才會顯示正確!

不過這樣也好,你只要想著「十字交乘法」右端的兩項應該是什麼數字配對,直接輸入那對數字就是答案了,有助於縮短輸入答案的時間。不知道算式的難度會不會再提高,不過就我目前玩到的743分境地,完全感覺不出來算式有變難,從一開始到700多分難度都一樣。(加減算式的答案頂多100出頭、等差數字好像沒超過100過、等比有到300多的、方程式的二次項都是1,完全很簡單)

難的是到了後期,坦克車非常的多,自身的血量也只有永遠的3,被牆壁卡到你就死定了。

操作方式:

↑↓←→鍵控制方向、空白鍵發射砲彈、數字鍵輸入數字、Enter鍵則是確認答案

(遊戲畫面左上角的愛心是你可以承受的攻擊數,砲彈則是delay時間)

mathtank6

快來挑戰我不成才的分數吧╮( ̄▽ ̄")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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侮辱v.s.誹謗

近年來,言論自由大行其道,但不當的言論涉及他人隱私或名譽者,不僅受道德上的非難,亦為法律所不允;所謂:「飯可以亂吃,話可不能亂說」,這句話在全面e化的現今社會,也許更應該提醒一些自以為能藏身於網路中的人們吧!

尤其使用網路的網友年齡層可是下降的非常快速,許多國小、國中生就很會用電腦上網哈啦了;但心智尚未成熟、法律知識亦不健全的狀況下,其實很容易就觸法(當然成人犯妨害名譽罪章的更多)。案例相信大家在新聞上也看過很多了,不過,侮辱跟誹謗有何不同?似乎不只民眾搞不清楚,記者也常張冠李戴。

【中時電子報.吳敏菁/彰化報導.更新日期:2008/09/30 04:35

逛部落格在訪客留言版出言不遜,涉及人身攻擊,小心吃上公然侮辱官司。劉小姐架設部落格網站,署名「路人乙」等,公然張貼髒話,網友圍剿,他還辯「路人真難當」,版主劉小姐決定伸張正義報警,警方透過發訊網址追查,昨天將一票嫌犯移送。

劉小姐在奇摩無名小站申請「我的網誌」部落格,張貼對男友和生活的點滴感想,去年十月一則評論前男友不怎麼樣文章,留言版被無名氏留下一連串無蝦米密碼「lux ezmue rypd……」。熟諳這套輸入法的人都知道,寫的是「被人騎」等粗鄙髒話。

今年五月,劉小姐的部落格留言版,又被「路人乙」留言「ㄎㄎ被那麼多人睡過了……」,引起路人丙、丁圍剿,路人乙繼續辯稱「沒指名道姓,路邊說句話也有事?」 警方追蹤發送網路位址,找到今年五月留言的「路人乙」王姓嫌疑人,原來正是版主的前男友。他說,劉女曾是他女友,交往是多年前的事,她也知「我結婚了」卻還刊登彼此交往情事,才氣不過留言。

(前段的髒話屬公然侮辱,後段的「被這麼多人睡過了」應屬誹謗)

先來看看刑法是怎麼規定的...

關於刑法第27章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:

§309(公然侮辱罪):

I 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§310(誹謗罪):

I 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抑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II 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抑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
如果要檢驗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該當構成要件,那必要的名詞解釋是少不了的。

關於公然侮辱罪之要件分析:

一、公然: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狀態。

《Ps.》(釋字145號解釋):「不特定人」,與人數多寡無關;「多數人」則與特定與否無關。

於是在BBS、個人網頁、部落格上,甚至是在討論區、開放的聊天室、留言板,所發表的言論,全都符合「公然」這個情狀要件。

二、侮辱:未指名具體事實,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。

《Ps.》從法條來看,侮辱人時,並不已被害人在場為要件;也就是說,你只要符合第一點所謂的「公然」即可,不用被你罵的人有現場聽到、看到,只要事後被告知,一樣可以告你公然侮辱。

簡單的來說,就是不具體的謾罵(如x你娘之類的國罵);而如果以「強暴」方式來侮辱人,如當眾脫人褲子、摑人耳光、吐人口水等,則要以§309第二項來加重處罰。

所以,如果在自己的部落格謾罵他人、散布裸照,有一天被害人發現了,就有可能告你公然侮辱;至於若有人想鑽法律漏洞,不指名道性,而是以影射方式來進行侮辱罪者,只要能讓人清楚明瞭他指的是誰,亦構成犯罪,切勿心存僥倖。

關於誹謗罪之要件分析:

一、意圖散布於眾:所以不以「公然」為必要。

二、指摘或傳述:不是自發性的「指摘」,而僅是「傳述」亦可能構成此罪。

《Ex.》 未經查證,就逕自四處轉貼對某人名譽有害的文章;且網路上的言論屬「文字」範疇,可是要依§310第二項來加重處罰的。

三、足以:表示他人名譽有貶損之「危險」即符合該要件,是否有真實損害,則非所問。

四、之事:則說明了指摘或傳述的內容,必須是具體或可得具體的事實。

《Ex.》某男在自己的部落格大肆宣揚前女友的特殊SM性癖好。

五、能證明誹謗之事為真實:在客觀上可以認定行為人所誹謗的事為真。

也就是說,只要有能證明真實的「可能性」即可,不用行為人獲得了什麼「明確的證據」為必要;但別忘了後段的但書規定,「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」,也就是說,如果你誹謗的事情只是被害人的個人私德、隱私的內容,無關公共利益,則就算你說的是正確的事實,亦構成犯罪。

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的比較:

  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
言論內容 抽象謾罵 具體事實
真實性 無所謂真實與否 可分辨真實與否
情狀 公然 無限制
行為 任何行為 言論、文字、圖像
相同點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

 

隨著網路的發達,民眾犯上述兩罪的案例一定會越來越多,主要有下列因素:

便利性:透過網路,發表言論非常簡單、方便

迅速性:而網路上電子訊息的傳播更是迅速,只要一經發表,幾乎馬上就能到達接收者的面前。

廣泛性: 網路四通八達,理論上你發表的東西可以傳到世界的任何角落。

廉價性:買下報紙頭版、半版要好幾十萬,到ptt八卦版po個文不用任何金錢,還能賺p幣。

互動性:網友的大量互動中,都留言電子資料;討論的機會變多,講錯話的機率也提高。

匿名性:很多人以為藏身於網路,匿名留言、發表言論就可以肆無忌憚的違法;其實要查是一定查的到的,只是要不要查、查多久的問題而已。

言論自由是憲法層級所保障的人民自由,但「不妨害他人的自由,為真自由」,希望大家除了抒發自己的情感以外,打嘴砲也要顧及他人的感受與權益;記住「心存善念、口說好話」,多為自己留點口德,社會也會更和諧、美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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