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在Email裡,看見了一個十分有趣的歷史新聞剪報...
這該說是造化弄人,還是台灣太小?怎麼會有這麼巧合的事情發生,好誇張。
要提親了才發現,岳母是兵變的前女友,這也太尷尬了吧!
(點圖放大)順便附上民法上,關於近親結婚的限制:
民法§983(結婚之實質要件:須非一定之親屬):
與左列親屬,不得結婚:
一、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。
二、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。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,輩份相同者,不在此限。
三、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,輩份不相同者。
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,於姻親關係消滅後,亦適用之。
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,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,在收養關係終止後,亦適用之。
法條法律文字的奧祕之處,就是全部都白話的中文字,組合成句、成文之後卻不知道它在講什麼;看完法條,還能真正徹底了解近親結婚的限制而不昏頭轉向的「一般民眾」,我想幾乎等於零吧,囧rz
不相信?那你能回答下面這題複選題的答案是什麼嗎?(請盡情參考上述法條)
1. 下列親屬間結婚,何者為法律所禁止?
(A)自己與已故姊姊的丈夫 (B)自己的女兒與表妹的兒子 (C)自己與曾為自己養父甲的女兒 (D)自已養子的女兒與自己的孫子 (E)自己與自己姊姊已離婚的丈夫 (F)自己的孫子與表妹的女兒 (G)自己的媽媽跟妻子的爸爸 (H)同父異母的兄妹 (I)自己與自己繼母的女兒 (J)自己與自己前妻的妹妹 (K)自己的弟弟與自己前妻的媽媽
其實,這題複選題,11個選項當中只有3個是答案,你答對了嗎?
ANS: (反白)↓
標籤雲朵: 異事奇人, abLaw •(B) 旁系血親六親等,依第一項第二款,不得結婚。
(C) 曾為因收養成立之旁系血親二親等,依第二項之規定,亦適用第一項第二款,不得結婚。
(H) 旁系血親二親等,依第一項第二款,不得結婚。
9 留下回應:
亂倫了
真有趣, 最近緯來日本台有一部織田裕二演的[你真愛開玩笑]就是完全一樣的劇情耶. 織田演的就是40歲娶他前女友的女兒. 只是以前女方被甩,跟此歷史新聞相反.
TO 焦糖姊:
這是肥水不落外人田、母債女還啊!(誤很大
TO JOY:
真的嗎?果然日劇的題材都好吸引人啊,有時間我要來看看這部,感謝你的情報唷,呵呵!^_^
這也太~~神奇了吧^^"
TO 紫色微笑:
世界之大,無奇不有...
哪一天搞不好,兵變的前女友是媳婦也說不定 @@
女兒:
"說!!有沒有跟我媽上床過??"
男生:
"............" (><)
TO 小咪:
男生:@$@#)_**@_!)(*@!@)$(消音)
哈,我再回應下去好像會太A...╮( ̄▽ ̄")╭
Magnificent beat ! I wish to apprentice even as you amend your website, how can i subscribe for a weblog site?
The account aided me a acceptable deal. I had been a little bit acquainted of this your broadcast provided vibrant
transparent idea
Visit my blog post ... rent bar code scanners
I go to see every day some blogs and information sites to read
content, however this webpage offers quality based content.
My web blog - Intermec PW50
張貼留言
別再潛水囉,快透出水面透透氣吧!
沒有Blogger帳號的朋友,請選[名稱/網址],然後留下部落格網址,
讓我知道你來自哪裡喔 :)